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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

作者:發布日期:2022年06月02日 15:01:23點擊數:

(山大學字〔2017〕44号)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建設優良的學習、生活環境,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規和《山東大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學生。學生在讀期間,無論在校内或校外有違紀行為的,均按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态度、悔改表現等,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期限一般為6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限一般為12個月。處分期自處分決定文件下達之日起算。

學生受處分期間因故休學的,休學時間不計入處分期。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可不給予上述處分的,應由學生所在院(中心、所)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必要時,學校可以直接給予違紀學生通報批評。

第四條受處分者,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處分期内取消其所有評優評獎資格;

(二)學位的授予按學校的相關規定處理;

(三)有其他規定的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條有下列情節之一,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确系他人脅迫的;

(三)能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積極協助查處問題及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四)有其他可從寬處分情節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節之一,應從重處分:

(一)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或包庇他人違紀行為的;

(二)在違紀調查中以各種方式不配合調查或對有關人員打擊報複、威脅恫吓的;

(三)勾結校外人員違反校規校紀的;

(四)涉外活動違紀的;

(五)屬于群體性違紀事件的召集者或組織者的;

(六)曾受到過紀律處分的;

(七)有其他應予從重處分情節的。

第七條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學校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

(二)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學校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提出處分建議,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後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條處分違紀學生的程序:

(一)學校相關單位在其管轄範圍内發現學生違紀行為,應及時調查清楚,必要時報學校公安處調查,并将有關材料送交學生工作主管部門;

(二)學生工作主管部門在接到材料後,通知學生所在院(中心、所)進行進一步調查核實,院(中心、所)須在違紀調查中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三)對事實清楚的違紀行為,院(中心、所)須及時向學生工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違紀事件涉及不同院(中心、所)的學生時,由學生工作主管部門協調後直接提出處理意見;

(四)處理意見提出後,學校向學生送達處理意見告知書,向學生告知作出處理意見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五)學生工作主管部門向學校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學生,可向學校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提出陳述和申辯,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第九條學生所受到的紀律處分均以學校名義出具處理決定,并由學生所在院(中心、所)送達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在處分決定書送達回證上簽字。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同時向省教育廳報備。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學生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學生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十條處分決定要及時在全校範圍内公布。需通知親屬的,由院(中心、所)負責告知。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隐私等情況的除外。

第十一條處分期滿,經學生本人申請、院(中心、所)審核、學校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批準,處分可按期解除。

對應屆畢業學生的處分,自處分決定下達之日起至畢業不滿處分期限的,可依程序提前解除。

第十二條下列各項證據,經過查證核實後,可以作為處分違紀學生的依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的陳述;

(五)視聽資料;

(六)問詢記錄;

(七)有關單位提供的說明性材料;

(八)權威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

(九)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再次違紀達記過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被開除學籍者,須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由學生所在院(中心、所)指定人員給予辦理并記錄在案。

第十四條違紀學生的處分文書及《山東大學學生處分解除審批表》,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十五條受處分學生的申訴:

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依照《山東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分則

第十六條學生不得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不得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活動,不得洩漏國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或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管理秩序、從事破壞安定團結活動的;

(二)出版、傳播非法刊物,張貼、散發大小字報以及通過其他途徑散布反動言論,混淆視聽,制造混亂的;

(三)領導、組織、參與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的;

(四)組織、參與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

(五)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的;

(六)洩漏國家秘密的。

第十七條對違反法律、法規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被司法或行政機關認定,但不予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構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對打架鬥毆的,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引發事端或激化矛盾,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毆打他人未緻傷或者緻輕微傷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毆打他人緻輕傷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毆打他人緻重傷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結夥毆打他人的,予以從重處分;

(六)因打架鬥毆導緻人身傷害或财産損失的,除受到相應紀律處分外,還應對

受害者進行經濟賠償。

第十九條從事非法傳銷活動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以各種手段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财物,或有其他盜竊、欺騙行為的,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公私财物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不當占有遺失物品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盜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的,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故意損壞公私财物的,除按價賠償經濟損失外,根據損壞财物的價值以及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違反網絡安全有關管理規定的,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登錄非法網站,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編造或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發表不當言論,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利益或學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公開和傳播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制造計算機病毒、利用各種黑客軟件和公共互聯網攻擊程序等不良手段,對他人使用計算機和網絡造成影響和破壞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賬号、惡意欠費給學校或他人造成損失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利用網絡侮辱他人人格或進行人身攻擊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有違反網絡安全法律法規其他情形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管理規定,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校園消防和安全管理規定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公民道德、有悖社會公序良俗和大學生行為準則,有損大學生形象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侮辱、诽謗或恐吓他人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妨礙國家或學校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僞造、塗改、轉借證件或個人信息、材料,僞造、變造公章,假冒身份實施欺騙行為的,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有其他違反公民道德、有損大學生形象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課堂紀律,擾亂教學秩序,無故曠課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擅自離校連續3日以内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擅自離校連續3日以上6日以下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擅自離校連續6日以上9日以下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擅自離校連續9日以上14日以下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擅自離校連續14日以上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雖經請假但逾期不歸,未按期注冊且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參照以上條款處理。連續天數的計算中不計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八條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人員管理及其它擾亂考場秩序行為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違反考試紀律的,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将與考試有關的書籍、筆記等資料存放指定位置的,攜帶小抄進入考場的,考前在課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寫與考試有關的内容的,考試中交頭接耳或擅自傳遞考試用品經提醒不予改正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翻看或抄襲書本、筆記、資料、小抄的,抄襲他人試題答案的,考試過程中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互相傳遞紙條或以某種方式示意、核對答案的,使用存儲、記載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或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代替他人參加考試,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試的,組織作弊的,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情節嚴重的,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學生有其他考試違紀行為的,可視情節參照上述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條違反學術紀律的,依照學校學術紀律處分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細則相關條款給予處分。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中涉及的“以上”均包含本數或本級别。

第三十三條不屬于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其他各類學生的違紀行為可參照本細則進行處理。國際學生的違紀處理同時執行《山東大學國際學生違紀處分補充規定》。

第三十四條給予威海校區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威海校區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按程序作出處理決定;給予威海校區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威海校區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按程序提出處分建議,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後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由學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原《山東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山大學字〔2015〕26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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